天津市稅務局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
陳林峰 天津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
問:法人企業投資合伙企業,其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在何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合伙企業整體為虧損,但其所得中包含股息紅利所得,法人合伙人是否按照“先分后稅”原則確認股息紅利所得?
答: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繳納稅款。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無論企業是否實際分回合伙企業所得均應按照其實際利潤額預繳,到年度匯繳環節因合伙企業未分配導致法人合伙人未實際分回的所得額,應在匯繳申報時通過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1行“(五)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如果合伙企業整體為虧損,則法人合伙人不存在應分回的所得額,無須就其中股息紅利所得部分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此問題我們在文章《合伙企業投資分回的收益,是否彌補經營虧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不同》中曾做過詳細闡述,可點擊鏈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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